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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测:修订间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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'''综合素质测评''',简称“综测”,是评定[[国家奖学金]]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毕业生、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学生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。
'''综合素质测评''',简称“综测”,是评定[[国家奖学金]]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毕业生、[[保研|推荐免试研究生]]等学生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。


综测成绩由'''品行分'''、'''学业分'''、'''文体分'''、'''奖励分'''四部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计算公式为: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=品行分10%+学业分85%+文体分5% +奖励分(满分 10 分)。
综测成绩由'''品行分'''、'''学业分'''、'''文体分'''、'''奖励分'''四部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计算公式为: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=品行分10%+学业分85%+文体分5% +奖励分(满分 10 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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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业分总分为 100 分,学业分为所评学年度所修全部课程(含体育课)平均成绩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
学业分总分为 100 分,学业分为所评学年度所修全部课程(含体育课)平均成绩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
== 文体测评 ==
== 文体测评 ==
* 文体分满分为 100 分,文体分=课外文体活动分×30%+学年体质测试成绩×70%。
* 文体分满分为 100 分,文体分=课外文体活动分×30%+学年[[体测|体质测试]]成绩×70%。
* 课外文体活动分满分为 100 分,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,评分范围为 0—100 分。
* 课外文体活动分满分为 100 分,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,评分范围为 0—100 分。
* 体质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,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为依据,良好及以上等级者为 100 分,合格等级者为 80 分,按规定免于测试者为 60 分,不合格者为 0 分。
* 体质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,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为依据,良好及以上等级者为 100 分,合格等级者为 80 分,按规定免于测试者为 60 分,不合格者为 0 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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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校级学生干部
# 校级学生干部
## 校团委学生干部。 副书记、书记助理加 1 分,各工作部门执行部长(执行主任)加 0.8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7 分,干事加 0.2 分;
## 校团委学生干部。 副书记、书记助理加 1 分,各工作部门执行部长(执行主任)加 0.8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7 分,干事加 0.2 分;
## 校学生会干部。上级学联主席、驻会主席和校学生会主席加 1 分,校学生会副主席加 0.8 分,部长(主任)加 0.6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5 分,干事加 0.2 分;
## [[学生会|校学生会]]干部。上级学联主席、驻会主席和校学生会主席加 1 分,校学生会副主席加 0.8 分,部长(主任)加 0.6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5 分,干事加 0.2 分;
##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干部,学生社团联合会、青年志愿者协会、红十字会学生分会、民大青年通讯社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、自立自强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主席(会长、社长、主任)加 0.8 分,副主席(副会长、副社长、副主任)加 0.7 分,部长加 0.5 分,副部长加 0.4 分,干事加 0.2 分;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团长加 0.5 分,副团长加 0.4 分,其他团员不加分;
##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干部,学生社团联合会、青年志愿者协会、红十字会学生分会、民大青年通讯社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、自立自强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主席(会长、社长、主任)加 0.8 分,副主席(副会长、副社长、副主任)加 0.7 分,部长加 0.5 分,副部长加 0.4 分,干事加 0.2 分;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团长加 0.5 分,副团长加 0.4 分,其他团员不加分;
## 校级学生社团骨干,正式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社长加 0.4分,副社长加 0.3 分,下设工作部门部长加 0.2 分,其他社团成员不加分。
## 校级学生社团骨干,正式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社长加 0.4分,副社长加 0.3 分,下设工作部门部长加 0.2 分,其他社团成员不加分。
第540行: 第540行:
#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统一指导下,由学院(系)于每学年 9 月份具体组织开展。
#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统一指导下,由学院(系)于每学年 9 月份具体组织开展。
#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,向全班公示 3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予以记录保留。
#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,向全班公示 3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予以记录保留。
# 学院(系)在本办法指导下可制定具体细则,但细则不得与本办法有关条款冲突,并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正式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#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(民大校发[2009]441 号)同时废止。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#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