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测:修订间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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'''综合素质测评''' | '''综合素质测评''',简称“综测”,是评定[[国家奖学金]]、专业奖学金、优秀毕业生、[[保研|推荐免试研究生]]等学生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。 | ||
综测成绩由'''品行分'''、'''学业分'''、'''文体分'''、'''奖励分'''四部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计算公式为: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=品行分10%+学业分85%+文体分5% +奖励分(满分 10 分)。 | 综测成绩由'''品行分'''、'''学业分'''、'''文体分'''、'''奖励分'''四部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计算公式为: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=品行分10%+学业分85%+文体分5% +奖励分(满分 10 分)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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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业分总分为 100 分,学业分为所评学年度所修全部课程(含体育课)平均成绩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 | 学业分总分为 100 分,学业分为所评学年度所修全部课程(含体育课)平均成绩(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)。 | ||
== 文体测评 == | == 文体测评 == | ||
* 文体分满分为 100 分,文体分=课外文体活动分×30% | * 文体分满分为 100 分,文体分=课外文体活动分×30%+学年[[体测|体质测试]]成绩×70%。 | ||
* 课外文体活动分满分为 100 分,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,评分范围为 0—100 分。 | * 课外文体活动分满分为 100 分,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,评分范围为 0—100 分。 | ||
* 体质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,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为依据,良好及以上等级者为 100 分,合格等级者为 80 分,按规定免于测试者为 60 分,不合格者为 0 分。 | * 体质测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,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为依据,良好及以上等级者为 100 分,合格等级者为 80 分,按规定免于测试者为 60 分,不合格者为 0 分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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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 学科竞赛类奖励 === | === 学科竞赛类奖励 === | ||
'''总分 2 分'''。 | '''总分 2 分'''。 | ||
* 学年内获得学科类竞赛奖项的,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加分; | * 1. 学年内获得学科类竞赛奖项的,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加分; | ||
{| class="wikitable" | {| class="wikitable" | ||
|+学科类竞赛奖项奖励标准 | |+学科类竞赛奖项奖励标准 | ||
| 第113行: | 第113行: | ||
|1.7 | |1.7 | ||
|1.5 | |1.5 | ||
|1. | |1.3 | ||
|1.1 | |1.1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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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1.5 | |1.5 | ||
|1.3 | |1.3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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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0.9 | |0.9 | ||
|0.8 | |0.8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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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1.3 | |1.3 | ||
|1.1 | |1.1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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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学科类竟赛名录以《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科竟赛计划名录》、《中央民族大学体育类学科竟赛奖励认定办法》相关规定为准。 | 备注:学科类竟赛名录以《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科竟赛计划名录》、《中央民族大学体育类学科竟赛奖励认定办法》相关规定为准。 | ||
* 2. 如设有特等奖,在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一等奖基础上分 别再加 0.3、0.2、0.1 分,学院(系)级不再加分; | * 2. 如设有特等奖,在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一等奖基础上分 别再加 0.3、0.2、0.1 分,学院(系)级不再加分; | ||
* 3. 同类竟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计分;不同类竟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2 分; | * 3. 同类竟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计分;不同类竟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2 分; | ||
| 第208行: | 第207行: | ||
=== 非学科类竞赛奖励 === | === 非学科类竞赛奖励 === | ||
'''总分 2 分'''。 | '''总分 2 分'''。 | ||
* 1. 学年内获得非学科类竟赛奖项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加分; | * 1. 学年内获得非学科类竟赛奖项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加分; | ||
{| class="wikitable" | {| class="wikitable" | ||
|+非学科类竞赛奖项奖励标准 | |+非学科类竞赛奖项奖励标准 | ||
| 第318行: | 第315行: | ||
| - | | - | ||
|} | |} | ||
* 2. 如设有特等奖,在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一等奖基础上分 别再加 0.3、0.2、0.1 分,学院(系)级不再加分; | * 2. 如设有特等奖,在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一等奖基础上分 别再加 0.3、0.2、0.1 分,学院(系)级不再加分; | ||
* 3. 同类竞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加分;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2 分; | * 3. 同类竞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加分;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级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2 分; | ||
* 4. 多次获得不同类同级别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; | * 4. 多次获得不同类同级别奖项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; | ||
* 5. 非学科类竞赛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2 分。 | * 5. 非学科类竞赛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2 分。 | ||
=== 非竞赛类荣誉奖励 === | === 非竞赛类荣誉奖励 === | ||
'''总分 1 分。''' | '''总分 1 分。''' | ||
* 学年内获得非竞赛类荣誉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; | * 1. 学年内获得非竞赛类荣誉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; | ||
{| class="wikitable" | {| class="wikitable" | ||
|+非竞赛类荣誉奖励标准 | |+非竞赛类荣誉奖励标准 | ||
| 第347行: | 第342行: | ||
|仅限以班级或团支部为单位 | |仅限以班级或团支部为单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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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2. 非竞赛类荣誉是指在所评学年内获得的各级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十佳大学生等非竞赛类个人荣誉以及各级先进班集体、"五四,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(各类奖学金除外); | * 2. 非竞赛类荣誉是指在所评学年内获得的各级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十佳大学生等非竞赛类个人荣誉以及各级先进班集体、"五四,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(各类奖学金除外); | ||
* 3. 同类不同级别荣誉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计分; | * 3. 同类不同级别荣誉,以最高分计,不重复计分; | ||
| 第353行: | 第347行: | ||
* 5. 各类各级奖助学金获得者不加分; | * 5. 各类各级奖助学金获得者不加分; | ||
* 6. 非竞赛类荣誉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 分。 | * 6. 非竞赛类荣誉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 分。 | ||
=== 科学研究奖励 === | === 科学研究奖励 === | ||
'''总分 3 分。''' | '''总分 3 分。''' | ||
| 第397行: | 第390行: | ||
|0.2 | |0.2 | ||
|} | |} | ||
* 1. 同时参与各级同一项目的,以最高级别计分,不重复计分; | * 1. 同时参与各级同一项目的,以最高级别计分,不重复计分; | ||
* 2. 同时参与同一级别不同项目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该 级别最高分; | * 2. 同时参与同一级别不同项目的,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该 级别最高分; | ||
| 第403行: | 第395行: | ||
* 4. 独立获得发明专利的,视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; | * 4. 独立获得发明专利的,视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; | ||
* 5. 科研项目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.5 分。 | * 5. 科研项目奖励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.5 分。 | ||
==== 发表文章奖励 ==== | ==== 发表文章奖励 ==== | ||
'''总分 1.5 分。''' | '''总分 1.5 分。''' | ||
| 第436行: | 第427行: | ||
|0.3 | |0.3 | ||
|} | |} | ||
* 2. 发表'''一般文章'''奖励。 学年内在各级媒体发表一般文章(非学术论文)、出版专著(非学术专著)的,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; | * 2. 发表'''一般文章'''奖励。 学年内在各级媒体发表一般文章(非学术论文)、出版专著(非学术专著)的,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; | ||
{| class="wikitable" | {| class="wikitable" | ||
| 第511行: | 第501行: | ||
# 校级学生干部 | # 校级学生干部 | ||
## 校团委学生干部。 副书记、书记助理加 1 分,各工作部门执行部长(执行主任)加 0.8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7 分,干事加 0.2 分; | ## 校团委学生干部。 副书记、书记助理加 1 分,各工作部门执行部长(执行主任)加 0.8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7 分,干事加 0.2 分; | ||
## | ## [[学生会|校学生会]]干部。上级学联主席、驻会主席和校学生会主席加 1 分,校学生会副主席加 0.8 分,部长(主任)加 0.6 分,副部长(副主任)加 0.5 分,干事加 0.2 分; | ||
##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干部,学生社团联合会、青年志愿者协会、红十字会学生分会、民大青年通讯社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、自立自强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主席(会长、社长、主任)加 0.8 分,副主席(副会长、副社长、副主任)加 0.7 分,部长加 0.5 分,副部长加 0.4 分,干事加 0.2 分;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团长加 0.5 分,副团长加 0.4 分,其他团员不加分; | ##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干部,学生社团联合会、青年志愿者协会、红十字会学生分会、民大青年通讯社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、自立自强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(团体)主席(会长、社长、主任)加 0.8 分,副主席(副会长、副社长、副主任)加 0.7 分,部长加 0.5 分,副部长加 0.4 分,干事加 0.2 分;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团长加 0.5 分,副团长加 0.4 分,其他团员不加分; | ||
## 校级学生社团骨干,正式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社长加 0.4分,副社长加 0.3 分,下设工作部门部长加 0.2 分,其他社团成员不加分。 | ## 校级学生社团骨干,正式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社长加 0.4分,副社长加 0.3 分,下设工作部门部长加 0.2 分,其他社团成员不加分。 | ||
| 第520行: | 第510行: | ||
# 班级学生干部 | # 班级学生干部 | ||
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加 0.6 分,班委会委员和团支部委员加 0.3分。 | 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加 0.6 分,班委会委员和团支部委员加 0.3分。 | ||
==== 相关说明 ==== | ==== 相关说明 ==== | ||
# 身兼数职者,按职务对应最高分值加分,不累计加分; | # 身兼数职者,按职务对应最高分值加分,不累计加分; | ||
# 任职满一年且考核优秀的,可另加 0.05 分的奖励分,但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 分:任职不满一年或考核不合格的,不加分; | # 任职满一年且考核优秀的,可另加 0.05 分的奖励分,但最终得分不得超过 1 分:任职不满一年或考核不合格的,不加分; | ||
# 校级学生干部身份和学生社团骨干身份,须以校团委认定 结果为准。 | # 校级学生干部身份和学生社团骨干身份,须以校团委认定 结果为准。 | ||
=== 社会实践奖励 === | === 社会实践奖励 === | ||
'''总分 1 分。''' | '''总分 1 分。''' | ||
* 1. 学年内参加学院(系)及以上级别社会实践、主题活动、志愿服务活动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: | * 1. 学年内参加学院(系)及以上级别社会实践、主题活动、志愿服务活动的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: | ||
{| class="wikitable" | {| class="wikitable" | ||
!级别 | !级别 | ||
| 第549行: | 第534行: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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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学校团委认定为准。 | 备注: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学校团委认定为准。 | ||
* 2. 主题活动仅限于学校(须有学生处、宣传部、校团委等学 校相关部门开具的参与活动证明)或学院(系)统一组织的; | * 2. 主题活动仅限于学校(须有学生处、宣传部、校团委等学 校相关部门开具的参与活动证明)或学院(系)统一组织的; | ||
* 3. 在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奖的,按照非竞赛类荣誉类别加分,不在此项重复加分。没有获奖的,可在此项中予以奖励加分; | * 3. 在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奖的,按照非竞赛类荣誉类别加分,不在此项重复加分。没有获奖的,可在此项中予以奖励加分; | ||
* 4. | * 4. 以上社会实践、主题活动、志愿服务活动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1 分。 | ||
== 附则 == | |||
#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统一指导下,由学院(系)于每学年 9 月份具体组织开展。 | #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统一指导下,由学院(系)于每学年 9 月份具体组织开展。 | ||
#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,向全班公示 3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予以记录保留。 | #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,向全班公示 3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予以记录保留。 | ||